混凝土質量的生產控制包括混凝土組成材料的計算、混凝土拌合物的攪拌、運輸、澆筑和養護等工序的控制。
第一節 計 量
第1條 在計量工序中,整個生產期間每盤混凝土各組成材料計量結果的偏差應符合表1的規定。
表1混凝土組成材料計量結果的允許偏差
組成材料 |
允許偏差 |
水泥、摻合料 |
±1% |
粗、細骨料 |
±2% |
水、外加劑 |
±1% |
若每盤膠結材料計量誤差為15Kg,骨料計量誤差為60Kg時,必須由“自動”改為“手動”進行誤差糾正。
第2條 每一工作班正式稱量前,應對計量設備進行零點校核。
第3條 生產過程中應測定骨料的含水率,每一工作班不應少于一次,當含水率有顯著變化時,應增加測定次數,依據檢測結果及時調整用水量和骨料用量。
第4條 計量器具每半年檢定一次,經中修、大修或遷移至新的地點后,也須進行檢定。
第二節 攪 拌
第5條 在攪拌工序中,拌制的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勻性應符合標準規定。
第6條 混凝土攪拌的最短時間須符合試驗的規定。
第7條 混凝土攪拌完畢后,應按下列要求檢測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項性能:混凝土拌合物的稠度應在攪拌地點和施工地點分別取樣檢測。評定時以澆筑地點的測值為準。在檢測坍落度時,還應觀察混凝土拌合物的粘聚性和保水性,混凝土出廠前必須經過目測和易性,目測坍落度沒有把握時,須取樣檢測,合格簽字放行,不合格分析原因并退回攪拌樓調整合格。
第三節 運 輸
第8條 在運輸工序中,應控制混凝土運至澆筑地點后,不離析、不分層、組成成分不發生變化,并能保證施工所必需的稠度。
第9條 混凝土從攪拌機卸出后到澆筑完畢的延續時間不宜超過表2的規定。
表2 混凝土從攪拌機卸出到澆注完畢的延續時間
氣溫 |
延續時間(min) |
|
≤C30 |
≥C30 |
|
≤25℃ |
150 |
120 |
>25℃ |
120 |
90 |
注:采用快硬水泥或超緩凝混凝土延續時間通過試驗確定。
第10條 混凝土運送至澆筑地點,如混凝土拌合物出現離析或分層現象,應對混凝土拌合物進行二次攪拌。
第11條 混凝土運至指定卸料地點時,應檢測其稠度。所測稠度值應符合設計和施工要求。
第12條 混凝土拌合物運至澆筑地點時的溫度,最高不宜超過35℃;最低不宜低于5℃。
第13條 采用泵送混凝土時,應保證混凝土泵的連續工作,受料斗內應有足夠的混凝土,泵送間歇時間不宜超過15min。
第四節 澆 筑
第14條 在澆筑工序中,應控制混凝土的均勻性和密實性。
第15條 混凝土拌合物運至澆筑地點后,應立即澆筑人模。在澆筑過程中,如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勻性和稠度發生較大變化,應及時處理。
第16條 豎向結構澆筑高度超過3m時,須采用串筒、溜管或振動溜管澆筑混凝土。
第17條 混凝土應振搗成型,根據施工對象及混凝土拌合物性質應選擇適當的振搗器,并確定振搗時間。
第18條 混凝土在澆筑及靜置過程中,應采取措施防止產生裂縫。由于混凝土的沉降及干縮產生的非結構性的表面裂縫,應在混凝土終凝前予以修整。
第19條 在澆筑混凝土時,應制作供結構或構件出池、拆模、吊裝、張拉、放張和強度合格評定用的試件。需要時還應制作抗滲或其他性能試驗用的試件。